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24号
申请人:陕西滴滴智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鲁甸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邵通市鲁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炳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亚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鲁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邵通市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光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滴滴智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2499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滴滴智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滴滴智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滴滴智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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