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初21号
原告:鲁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王光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鲁甸县鑫辉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小婆树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住鲁甸县。
被告:袁兴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4日,住鲁甸县。
被告:缪腾友,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4日,住鲁甸县。
被告:鲁甸县鑫盛椒林鸡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沿河村老河坝社。
法定代表人缪腾友,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云南鑫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鲁甸县龙头山镇沿河村老河坝社。
法定代表人尹和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鲁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甸县鑫辉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袁兴龙、缪腾友、鲁甸县鑫盛椒林鸡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鲁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太永
审判员 王宇波
审判员 陈贵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