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110号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路复线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5922XT。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元浩,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北海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晨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26678017。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经理。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越
书 记 员 史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