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路复线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5922XT。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5786.40元(本金23503.4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费283.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