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253号
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路复线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5922XT。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莎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