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522号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博路复线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5922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济南运昌恒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062011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运昌恒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