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9336号之一
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099070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6TT347。
法定代表人:邢友韧。
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8元,减半收取计5089元,保全费3709元,共计8798元,由原告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