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3682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青,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迪,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杰云

人民陪审员

孙 欣

人民陪审员

沈懿超

书 记 员

周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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