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3682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青,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迪,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兴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杰云
人民陪审员
孙 欣
人民陪审员
沈懿超
书 记 员
周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