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90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6号紫竹苑。

法定代表人邹汉平。

被执行人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32号1栋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龙。

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4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35748.42元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4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