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7层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611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第七污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0129D。
法定代表人:曾锋。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400号申请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61344.9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61344.9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汉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