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473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未来绿洲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正利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35748.42元。
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473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