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1873号
申请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易县易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安景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