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1314号
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易县易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安景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