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1314号

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易县易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安景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