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33执1073号
申请人: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易县荆轲大道紫竹院西区中式商铺*座005。
法定代表人:赵万。
被执行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易县易兴路。
法定代表人:安景宇。
申请人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被执行人易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3行审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3行审6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