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等与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7521号
原告:***,女,194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新,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原告:***,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受***、***、***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男,住无锡市,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A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