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昌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叙。
被告: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楼献、***。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