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8执保567号
庄里法庭:
申请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久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2年6月28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2)陕0528民初1956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1100000元进行保全,现已冻结鼎久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2)陕0528执保567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