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9民初305-1号
原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和。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负责人武运宝。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瑞海诉被告*东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伤者***需做假肢费用评定,保险限额内损失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