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2078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