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2078号
原告:***。
被告:*东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被告:***。
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保定市徐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履行工作职责。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在原告***与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结后,再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