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丽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907号
原告: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北上关村安祥胡同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97号金阳大厦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綦军,该公司经理。
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丽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张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