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和解放大道交叉口联发九都府6幢18层1号-15号。
法定代表人:胡中修,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302号。
负责人:胡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荣,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湖北**自动化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 歆
审 判 员 廖艳平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利钦
书 记 员 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