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和解放大道交叉口联发九都6幢18层1号-15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住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书记。
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9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住所地位于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925号裁决(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