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和解放大道交叉口连发九都6幢18层1号-15号。
法定代表人:*中修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书记。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申请人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925号仲裁裁决书,请求本院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卓刀泉街办事处予以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骏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