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商辖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斗巷1号。
法定代表人疏豹,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2014)坛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