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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民诉保字第18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斗巷商务中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