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967号
保全申请人:罗时武,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友,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疏豹,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江苏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19-D4-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76419191N。
法定代表人:王罗军,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时武与被告疏豹、江苏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时武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疏豹、江苏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时武以担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时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疏豹、江苏创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徐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