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3380号
原告:浙江杭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谷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谷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杭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原告浙江杭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