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0238号
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1号五楼525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翰荣,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骏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一方大厦1号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亚。
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骏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骏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瑶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管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