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706号之十九
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北
京路未来林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240806511910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4865.
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谭仕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