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706号之四十五
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北
京路未来林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冻结了
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976.60元。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洋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520501686536**00**1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
4865.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