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8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康集镇。
法定代表人:彭经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
法定代表人:姜赛娇,董事。
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48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2022年7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作出(2022)湘0112民初48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保全财产可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段玉英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