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大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520号
原告:湖南省大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华田村金旺路南89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豪,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
法定代表人:姜赛娇。
原告湖南省大和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提交了一份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贵州脱贫攻坚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工程习水县项目施工C2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其中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贵州脱贫攻坚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工程习水县项目施工C2标段机电设备与自控系统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地点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工程承包范围为习水县15个集镇的水厂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工程内容为机电设备与自控系统的采购及安装工程。第二条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通用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施工图纸;甲方向乙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贵州脱贫攻坚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工程习水县项目施工C2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提起本案诉讼,按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不在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鸿儒
书 记 员  李宇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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