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上诉人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611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611民初243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提交的《材料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甲方虽为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洞庭湖区钱粮湖垸分洪闸工程项目部,但项目部属于公司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定主体存在,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就是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同中载明的甲方为湖***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洞庭湖区钱粮湖垸分洪闸工程项目部,项目部所在地在岳阳市君山区,故君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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