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5民初2203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0号东盟中央城B区10号楼二十层20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XUD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防汛大楼2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9059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百舸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