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1102执3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1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开具票面金额为1225.0667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提前向申请执行人退付履约保证金70万元以电汇方式支付;被执行人分六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项12078627.6元,其中在2020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各支付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207.86276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本案项目质保金500万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1月起每月向甲方支付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02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林源 审判员  郭信义 审判员  戴 震
书记员  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