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3200号
原告:**学,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嘉林涂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5LYEC3T。地址:嵩县**镇西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44154200。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学诉被告***、洛阳嘉林涂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学于2021年9月26日撤回对被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1元,由原告**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