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19号
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91055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洑苏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44154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6万元。2021年8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