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873号
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开***8号。
法定代表人:**八。
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开***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