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昆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1014857L。
法定代表人:唐自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文化路西首(辉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3973380093。
法定代表人:牟海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牟海港,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