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214民初10528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牟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再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牟海港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涉外挖掘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约定涉案挖掘机售价375000元,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款239419元,要求其支付剩余购车款13558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牟海港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牟海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牟海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SANY液压挖掘机一台,售价37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65250元,分期保证金14750元,剩余货款309750元分为24期等额支付。合同另约定,如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累计逾期三次以上支付货款,原告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项下标的物。同日,被告牟海港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挖掘机,自认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购车款、分期保证金共计239419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35581元。
一、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35581元; 二、被告牟海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9元,由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书 记 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