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408号
原告:***。
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海港。
被告:牟海港。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升
人民陪审员 周罗清
人民陪审员 殷淑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