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408号
原告:***。
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海港。
被告:牟海港。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升
人民陪审员  周罗清
人民陪审员  殷淑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