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海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安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海港,董事长。申请人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21641752、出票人为安丘市安兴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10日、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娄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