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42号之二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GW9DK7D。
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机场大道钢材市场西路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9J586E。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二层楼中二楼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蓝天智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GL1TN8J。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北路井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解月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蓝天智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当日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4133元,减半收取706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66.5元,由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怡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