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财保23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楼中****。
法定代表人:张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9J586E。
委托代理人:乔军丽、窦伯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保全人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因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65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在河南金渠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担保人张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陕州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一套,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河南金渠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二、查封担保人张峰名下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陕州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一套。
保全金额以6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77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