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2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二层楼中二楼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9J58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河南金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金渠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6246934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品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