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8民初5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黑龙江省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亿科傲城小区56号楼第7户车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