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374号
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8318260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兴泉大道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X1W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06月18日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08日以被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拖欠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