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91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U3U9W5K,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南湖大道东侧相王府****。

法定代表人:张建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松,上海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592670074W,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新华街道富民路盈田工业园****非成套集体宿舍**-106/div>

法定代表人:潘苍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