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791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U3U9W5K,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南湖大道东侧相王府****。
法定代表人:张建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松,上海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592670074W,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新华街道富民路盈田工业园****非成套集体宿舍**-106/div>
法定代表人:潘苍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