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3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6806。
法定代表人: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安宝祥置业有限公司(原六安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西路8号(宝祥禽业科技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63874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宝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宝祥置业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真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卫政